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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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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萍与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06-1号 原告郝萍,女,68岁。 委托代理人夏文正,男,74岁。 被告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伟伟,执行董事。 原告郝萍与被告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06-1号

原告郝萍,女,68岁。

委托代理人夏文正,男,74岁。

被告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伟伟,执行董事。

原告郝萍与被告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通知原告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猛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