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31号 原告韩峰,男,44岁。 被告王文韬,男,41岁。 被告师少防,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峰诉被告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峰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文韬、师少防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文韬、师少防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原告韩峰的担保物:韩峰的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315474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