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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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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08号 原告颜某某,男,汉族,14岁。 法定代理人颜某甲,女,汉族,41岁。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08号

原告颜某某,男,汉族,14岁。

法定代理人颜某甲,女,汉族,41岁。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颜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