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08号 原告颜某某,男,汉族,14岁。 法定代理人颜某甲,女,汉族,41岁。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颜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