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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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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兴明与任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26号 原告鲁兴明,男,58岁,汉族,住河南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26号

原告鲁兴明,男,58岁,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俊杰,女,38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鲁兴明与被告任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兴明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兴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鲁兴明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