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26号 原告鲁兴明,男,58岁,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俊杰,女,38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鲁兴明与被告任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兴明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兴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鲁兴明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