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29号 被告朱长稳,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抄秀萍,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明与被告朱长稳、抄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4元减半收取元3217元,由原告黄小明承担。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