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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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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明与朱长稳、抄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29号 原告黄小明,男,住焦作市修武县。 被告朱长稳,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抄秀萍,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明与被告朱长稳、抄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29号

原告小明,男,住焦作市修武县。

被告朱长稳,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抄秀萍,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明与被告朱长稳、抄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4元减半收取元3217元,由原告黄小明承担。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