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33号 原告焦作市泽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钢材市场西区60号。 法定代表人王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长,男,81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2号院12号。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常宏社区277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明,男,43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郭培霞,女,30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焦作市泽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明、郭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泽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明、郭培霞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泽华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明、郭培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泽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明、郭培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3.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焦作市泽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