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9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修,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炳义,公司员工。 经营人郭国强。 原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焦东物流货运配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荣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