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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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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诉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焦东物流货运配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93号 原告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修,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经理。 委托代理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93号

原告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修,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炳义,公司员工。

被告焦东物流货运配送中心,住所地:焦作市。

经营人郭国强。

原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焦东物流货运配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荣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