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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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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与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38-2号 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38-2号

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49元减半收取15024.5元,由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明光

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

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敏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