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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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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与付旺盛、付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65号 原告刘志强,男,1986年1月17日生。 被告付旺盛,男,1986年8月23日生。 被告付凯凯,男,1986年7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付旺盛、付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65号

原告志强,男,1986年1月17日生。

被告付旺盛,男,1986年8月23日生。

被告付凯凯,男,1986年7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强与被告付旺盛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为1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海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