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郇初字第180号
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倩倩,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姬涛涛,男,1991年7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姬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为1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