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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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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修民郇初字第225号 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伟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王卫平,女,1969年8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平买卖合

(2015)修民郇初字第225号

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伟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王卫平,女,1969年8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为19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