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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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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国臣、李保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修民郇初字第182号 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君、庄伟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张国臣,男,1972年3月10日生。 被告李保燕,女,1973年5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

(2015)修民郇初字第182号

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君、庄伟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张国臣,男,1972年3月10日生。

被告李保燕,女,1973年5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臣、李保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为1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