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郇初字第182号
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君、庄伟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张国臣,男,1972年3月10日生。
被告李保燕,女,1973年5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臣、李保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为1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