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郇初字第183号
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君、庄伟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薛拥军,男,1975年1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为1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