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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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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祥云与李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76号 原告任祥云,女,1932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龙,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学良,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忠,

(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76号

原告任祥云,女,1932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龙,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学良,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忠,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祥云诉被告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祥云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祥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1131.5元,由原告任祥云负担。

审 判 长  张和平

人民陪审员  王海滨

人民陪审员  刘占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仝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