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83号 原告刘则石,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 法定代表人原九文,该村委主任。 被告原小国,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男,1966年6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则石与被告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原小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则石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则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则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刘则石负担。 审判长 闫琳琳 审判员 司学敏 审判员 张和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