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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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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则石与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原小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83号 原告刘则石,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 法定代表人原九文,该村委主任。 被告原小国,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

(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83号

原告刘则石,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爱县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爱县山镇酒奉村。

法定代表人原九文,该村委主任。

被告原小国,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男,1966年6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则石与被告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原小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则石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则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则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刘则石负担。

审判长  闫琳琳

审判员  司学敏

审判员  张和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