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88号 原告买银龙,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买银龙与被告博爱县鸿昌街道二街村民委员会三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买银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买银龙负担。 审判员 刘中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