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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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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保国与被告郝林林、张小娟、郝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原告何保国,男,1965年6月3日出生。 被告郝林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张小娟,女,1980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郝拥军,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保国与被告郝林林、张小娟、郝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原告保国,男,1965年6月3日出生。

被告郝林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张小娟,女,1980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郝拥军,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国与被告郝林林、张小娟、郝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小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保国提出对被告张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保国撤回对被告张小娟的起诉。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刘佰平

审判员 马继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