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被告郝林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郝拥军,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保国与被告郝林林、张小娟、郝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小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保国提出对被告张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保国撤回对被告张小娟的起诉。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刘佰平 审判员 马继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