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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卫、杨国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16号 原告鹿邑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邑县鸣鹿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绍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卫,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杨国胜,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邑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

(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16号

原告鹿邑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邑县鸣鹿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绍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卫,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杨国胜,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邑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卫、杨国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鹿邑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后,原告鹿邑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既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鹿邑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