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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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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少民初字第86号 原告常某某,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2015)博少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某某,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