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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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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素霞诉被告刘红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40号 原告陈素霞,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刘红霞,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霞诉被告刘红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霞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40号

原告陈素霞,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红霞,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霞诉被告红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纷一案中,原告陈素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霞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素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素霞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