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陈明慧,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钰惠,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程楷惠,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程东桦,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周桂荣,女,1933年5月5日出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慧与被告呼延灵芝、程钰惠、程楷惠、程东桦、周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明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2.50元,由原告陈明慧负担。 审判长 刘中华 审判员 张安萍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