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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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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明慧与被告呼延灵芝、程钰惠、程楷惠、程东桦、周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陈明慧,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延灵芝,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程钰惠,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程楷惠,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程东桦,女,199

(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陈明慧,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延灵芝,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程钰惠,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程楷惠,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程东桦,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周桂荣,女,1933年5月5日出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慧与被告呼延灵芝、程钰惠、程楷惠、程东桦、周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明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2.50元,由原告陈明慧负担。

审判长  刘中华

审判员  张安萍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