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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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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

被告某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