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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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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少民初字第34号 原告牛某,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高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提出撤

(2015)博少民初字第34号

原告牛某,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高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