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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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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业与徐延良、张新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5号 原告王建业。 委托代理人原习瑞,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延良。 被告张新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业诉被告徐延良、张新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业于2015年8月18日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5号

原告建业

委托代理人原习瑞,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延良。

被告张新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业诉被告徐延良、张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建业负担。

审判员  原培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