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5号 委托代理人原习瑞,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延良。 被告张新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业诉被告徐延良、张新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建业负担。 审判员 原培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