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547号 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南角宝龙城市广场营销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磊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李红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李红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9元,减半收取1919.5元,由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