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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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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来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卫来兵为豫G×××××号别克英朗轿车所有人。2014年4月3日,卫来兵为该车在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783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别约定等保险,其中交强险的

卫来兵为豫G×××××号别克英朗轿车所有人。2014年4月3日,卫来兵为该车在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783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别约定等保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8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17日二十四时止,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9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18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8月4日,卫来兵驾驶被保险车辆沿长济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91KM+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防护设施相撞,造成现场路产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作出第CJ14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卫来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8月4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新济运管中心路政一大队作出(14)年度路政(305)管字第046号高速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责令卫来兵赔偿路产损失2500元(已经履行)。2014年8月20日,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豫天衡(2014)车评鉴字第A95号机动车价值损失评估鉴定意见书,认定豫G×××××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79420元,并有评估费3000元、施救停车费2800元。后卫来兵向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理赔时双方产生纠纷,现卫来兵诉至法院,要求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8772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