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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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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平与陈文平、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362号 原告付海平。 被告陈文平。 被告李莎。 原告付海平诉被告陈文平、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平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362号

原告付海平。

被告陈文平。

被告李莎

原告付海平诉被告陈文平、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平、李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海平诉称,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4500元,并于2014年10月18日出具借条1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4500元(诉讼中变更为4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文平、李莎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付海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及协议各1份;2、收到条1份。

被告陈文平、李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也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庭审质证,原告付海平所提交证据1、2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证。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告付海平与被告陈文平曾合伙做生意。2014年10月18日,陈文平出具借条1张,写明:“今借现金伍万肆仟伍佰元整(¥54500.00元)。2015年2月15日,陈文平还款6500元。后原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文平借款54500元(还款后剩余4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出具了借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文平还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李莎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李莎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陈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付海平借款48000元;

二、驳回陈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陈文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陈文平、李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张 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