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358号 原告刘明修。 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塞纳河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和平路南段军分区民兵训练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修诉被告新乡市塞纳河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明修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修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明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明修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