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刘瑞斌,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斌与被告赵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瑞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瑞斌负担。 审判长 刘中华 审判员 程祥炎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