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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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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瑞斌与被告赵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刘瑞斌,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曙光,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斌与被

(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刘瑞斌,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曙光,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斌与被告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瑞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瑞斌负担。

审判长  刘中华

审判员  程祥炎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