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47号 法定代表人范彦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民与被告河南妙字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民撤回对被告河南妙字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833元减半收取3416.5元,由原告刘晓民负担。 审判长 刘中华 审判员 程祥焱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