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027号 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刘其瑞,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李根平,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张作志,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王兴哲,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出生。 案由: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其瑞、李根平、张作志、王兴哲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89元,减半收取4044.50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中华 审 判 员 程祥焱 人民陪审员 郜小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国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