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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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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大战与被告王可义、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原告刘大战,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 被告王可义,女,1963年9月2日出生。 被告王爱红,男,1966年3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战与被告王可义、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原告大战,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

被告王可义,女,1963年9月2日出生。

被告王爱红,男,1966年3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战与被告王可义、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大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大战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