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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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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235号 原告元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元成喜,农民,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成年,农民。 原告元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235号

原告元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元成喜,农民,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成年,农民。

原告元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卫红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人民陪审员  倪清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修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