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金初字第7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城北大街8号。 负责人任忠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付亮、张小明,该行员工。 被告王志虎。 被告王志美。 被告田世保。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被告王志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志虎、王志美、田世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三被告承担。 审 判 长 侯玉庆 审 判 员 王润赓 人民陪审员 王晓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小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