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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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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志苹与贠青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小字第69号 原告鹿志苹(又名鹿志平)。 被告贠青菊,女,1967年7月29日生。 原告鹿志苹因被告贠青菊借其5000元未还的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小字第69号

原告鹿志苹(又名鹿志平)。

被告贠青菊,女,1967年7月29日生。

原告鹿志苹因被告贠青菊借其5000元未还的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5日,被告因故借原告现金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证明,后经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贠青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鹿志苹借款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贠青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富臣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