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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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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祥与牛清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17号 原告杨正祥,农民,辉县市占城乡北小营村。 被告牛清顺,农民。 原告杨正祥诉被告牛清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17号

原告杨正祥,农民,辉县市占城乡北小营村。

被告牛清顺,农民。

原告杨正祥诉被告牛清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正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祥负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