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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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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章与孔得娇、任永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03号 原告李军章。 被告孔得娇。 被告任永琪。 原告李军章因被告孔得娇借其1万元现金,被告任永琪为保证人未还的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其借款本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03号

原告李军章。

被告孔得娇。

被告任永琪。

原告李军章因被告孔得娇借其1万元现金,被告任永琪为保证人未还的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其借款本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孔得娇借原告李军章现金1万元,被告孔得娇给原告李军章出具借据,被告任永琪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孔得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军章借款一万元,被告任永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孔得娇、任永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富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