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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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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红洋与曹青海、王俊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段红洋。 委托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青海。系曹长乐之父。 被告王俊琴。系曹长乐之母。 被告李杰。系曹长乐之妻。 被告曹新雅。系曹长乐之女。 法定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段红洋。

委托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系曹长乐之父。

被告王俊琴。系曹长乐之母。

被告李杰。系曹长乐之妻。

被告曹新雅。系曹长乐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杰,系曹新雅之母,基本信息同上。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泽有,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海方。

被告马志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

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杰,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常青路西首路南34号。

负责人高现磊,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红,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梁济公路西(耿乡村北梁山华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齐丽颖,总经理。

原告段红洋与被告青海王俊琴、李杰、曹新雅、马海方、马志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菏泽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济宁公司)、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佳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即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丽娜、被告曹青海、王俊琴、李杰、曹新雅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泽有、被告马海方、马志永、人民财险菏泽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杰、安华保险济宁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长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佳服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0日0时50分,曹长乐醉酒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号小轿车沿卫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桥西时,与相对方向被告马海方驾驶的鲁H×××××、鲁R×××××号重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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