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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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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菊与郭海荣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826号 原告张有菊。 法定代理人张必军。 被告郭海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菊与被告郭海荣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826号

原告张有菊。

法定代理人张必军。

被告郭海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菊与被告郭海荣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有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卫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