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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双成与职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被告职赢强。 原告和双成诉被告职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玉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双成的委托代理人赵计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职赢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被告职赢强。

原告和双成诉被告职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玉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双成的委托代理人赵计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职赢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双成诉称,原、被告互相认识,是同村村民,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说明用款时间很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现在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往后推托至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职赢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和双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被告职赢强为原告和双成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是:“证明,今借到和小双现金叁万元整(30000),职赢强,2014年3月27号”,用以证明原告和双成于2014年3月27日借给被告职赢强现金30000元。

被告职赢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质证。

经庭审审核,被告职赢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符合有效证据的相关属性,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依据庭审及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3月27日,被告职赢强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和双成借款30000元,由被告职赢强以借款人名义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是:“证明,今借到和小双现金叁万元整(30000),职赢强,2014年3月27号”,被告借款之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致使原告诉讼在案。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和双成借给被告职赢强现金3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证明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职赢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和双成借款三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职赢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