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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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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堂与刘芬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被告刘芬海。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 委托代理人师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常诉被告刘芬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案外人已支付原告6000元为理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诉权

被告刘芬海。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

委托代理人师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常诉被告刘芬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案外人已支付原告6000元为理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堂承担。

审 判 长  李卫红

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

陪 审 员  倪清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一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