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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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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美与刘学利、贺红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769号 原告陈玉美。 被告刘学利。 被告贺红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美与被告刘学利、贺红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769号

原告陈玉美。

被告刘学利。

被告红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美与被告刘学利、红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卫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