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830号 原告马殿振。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 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喜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殿振与被告辉县市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殿振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殿振在诉讼中以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中医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殿振撤回对被告辉县市中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殿振负担。 审判员 付新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