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郭某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35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郭某甲。 申请人称:201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郭某甲在我处拉泡沫料,欠我款205000元,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经催要陆续还款,现下欠我36851元,经我多次催要被申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35号

申请某某

申请某甲

申请人称:201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某甲在我处拉泡沫料,欠我款205000元,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经催要陆续还款,现下欠我36851元,经我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还。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郭某甲的银行存款39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郭某甲的银行存款39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长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建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