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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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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前与王伟、崔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178号 原告王梦前。 被告王伟。 被告崔美。 原告王梦前与被告王伟、崔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智霞独任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178号

原告王梦前。

被告王伟

被告崔美。

原告王梦前与被告王伟、崔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智霞独任审判,书记员高利晓担任法庭记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梦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崔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份,原告为被告安装门窗及其他装饰材料,2014年11月14日两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共计费用2512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安装费25123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王伟、崔美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安装费等25123元的请求是否充分。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11月14日被告王伟、崔美出具的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今欠到王梦前门窗材料安装费贰万伍仟壹佰贰拾叁元整,王伟、崔美2014.11.14.××。××2”。证明二被告欠其材料安装费的事实。

被告王伟、崔美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伟、崔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份,原告在辉县市百泉镇后窑石子厂为被告王伟、崔美工地安装门窗及其他装饰材料,2014年11月14日两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到王梦前门窗材料安装费贰万伍仟壹佰贰拾叁元整,王伟、崔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给被告安装门窗及其他装饰材料,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价款。现双方经过核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安装材料费25123元,二被告拒不支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2512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伟、崔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梦前材料安装费二万五千一百二十三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王伟、崔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