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郜岭锁(又名郜林锁)。 委托代理人郜建新,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郜岭锁诉被告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岭锁委托代理人郜建新,被告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让原告为其所在村修建水泥路,2011年1月17日经算账,被告欠原告修路款89959元,被告为原告出有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修路款89959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硬化村路属实,欠款89959元属实,但村委会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还款能力。 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让原告郜岭锁为其所在村修建水泥路,2011年1月17日经算账,被告欠原告修路款89959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内容:缴款单位郜林锁,结算方式欠郜林锁款,摘要2010年郜林锁给沙窑村硬化水泥路欠款(包括工资款),金额捌万玖仟玖佰伍拾玖元整,89959元,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财务专用章(盖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郜岭锁为被告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硬化水泥路面,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承揽费用,被告推拖拒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路款899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郜岭锁修路款八万九千九百五十九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4.5元,由被告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