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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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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志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康太永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1195号 原告辉县市志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书翔,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康太永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董事长。 本院于201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1195号

原告辉县市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书翔,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康太永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辉县市志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康太永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志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爱芹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秦法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朋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