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91号 原告赵红涛,男。 被告杜海泉,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侯建民,总经理。 原告赵红涛与被告杜海泉、辉县市奇仕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涛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涛撤回对被告杜海泉、辉县市奇仕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红涛负担。 审判员 付新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