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46号 原告贾普锁。 被告陈国鹏。 被告郭福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普锁与被告陈国鹏、郭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锁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普锁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