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任仲友。 委托代理人缪璐明,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萍。 被告赵明亮,系赵明萍的哥哥。 被告董富,系赵明萍的姐夫。 原告任忠友诉被告赵明萍、赵明亮、潘素荣、董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分别两次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