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任忠友与赵明萍、赵明亮、潘素荣、董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任仲友。 委托代理人缪璐明,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萍。 被告赵明亮,系赵明萍的哥哥。 被告潘素荣,系赵明亮的妻子。 被告董富,系赵明萍的姐夫。 原告任忠友诉被告赵明萍、赵明亮、潘素荣、董富排除妨害纠纷一

(2015)卫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任仲友。

委托代理人缪璐明,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萍。

被告赵明亮,系赵明萍的哥哥。

被告潘素荣,系明亮的妻子。

被告董富,系赵明萍的姐夫。

原告任忠友诉被告赵明萍、明亮、潘素荣、董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分别两次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